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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发布日期:2019-03-1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石某某因结肠癌在被告医院接受治疗,被告医院违反诊疗规范,20天内连续做了三次手术,导致原告腹部肠瘘严重感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应按照70%赔偿比例予以赔付,合计105791.4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诊疗规范,医疗事故,结肠癌,肠瘘
【裁判案例】2016年12月13日,经XX外科医院门诊诊断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收住院治疗,在硬膜外加静脉复合麻醉生效后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结肠癌,肝转移,慢性阑尾炎。2016年12月19日又行右半结肠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肿瘤减灭术,术后粘连性肠梗阻,于2016年12月30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肠粘连松解术,2017年1月7日发现肠瘘,给予对症治疗。2017年1月16日,家属要求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诊断为肠瘘。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现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XXXX外科医院赔偿合计105791.45元。
【典型意义】
1. 原告认为,由于石某某在短短20天内连续做了三次手术,不能进食,而且腹部肠漏严重感染,高烧不退,状态极度恶化。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同时存在手术操作不当,严重损害了石某某的身体健康,且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2. 对石某某的诊断和治疗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在其结肠癌发生发展的治疗过程可能出现相关问题,并发症也是正常的,不能避免,只能减少。治疗和护理是正确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和补偿的责任。
3.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石某某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石某某医疗事故争议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4.法院认为,石某某在XX外科医院治疗疾病期间,因XX外科医院诊疗的过错行为,已被省医学会认定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向XX外科医院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赔偿数额按鉴定意见确定的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即70%赔偿比例予以赔付。
【参考资料】
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医疗纠纷:因甲状腺和背部肿物行手术治疗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
3.医疗纠纷:胃癌根治术发生吻合口瘘,随后两次手术均未能彻底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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