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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按照医疗规范对产妇行产前检查,致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19-03-15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2016816日原告进入XX妇幼保健院待产,医生参考83号的B超单胎七斤左右判断,进行试产。新生儿出生为8.6斤巨大儿,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赔偿679911.3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规范,巨大儿,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裁判案例】原告诉称,2016816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进入XX妇幼保健院待产,1230分左右羊水破水,1250分左右开始打催产素,抽血检验,医生告知胎儿头脸不正,又进入产道纠正胎儿脸。接着医生又告知宫位高,医生参考83号的B超单胎七斤左右判断,并没有让原告陈某某选择剖腹产,更没有让家属签字。14点左右试产,15点左右出生,为8.6斤巨大儿。没有自主呼吸,被告便进行抢救,被告提出要求转院。经X人民医院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某某、左某某损失共计679911.36元。
【讨论】
1.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在几乎三个小时分娩过程中没有做最规范的B超等检查,仅依据201683号的B超单进行判断胎儿体重,盲目的接生。当原告出现难产时,被告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也没有告知家属选择剖腹产,最终造成严重的脑损伤后遗症。
2.被告认为,虽然胎儿窒息,但医务人员未违反操作规程,尽职尽责处理及时,方法得当,在分娩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3.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次要责任(25%)。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例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75%)。省市两级医学会认为的责任比例差异很大,由法官定夺。
4.法院认为,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左某某的伤残级别应当为三级伤残,被告XX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原告陈某某、左某某损失的80%
【参考资料】
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2.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胎心监测,避免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
3.医疗纠纷:对产后羊水栓塞导致产妇死亡,医患双方均需足够警惕。
4.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陈某某、左某某等与XX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XXXX民初XXX号”。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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