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发热咳嗽的儿童疾病诊疗,需警惕肺严重感染发生从而导致医疗纠纷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患儿因发热、咳嗽至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在未做任何验血及影像学检查,仅以“喘息性支气管炎”作为诊断。后患儿因肺部严重的混合感染,导致呼吸窘迫,呼吸衰竭而死亡。本院确定某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60%,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合计675611.7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发热咳嗽,肺感染,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一.引言
对于发热咳嗽的患儿的诊疗中存在过错,最终导致患儿死于肺严重感染从而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周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xxxx民初x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患儿周某某,男,2009年出生,2014年12月19日下午3:00左右,因发热咳嗽至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在未做任何验血及影像学检查,仅以“喘息性支气管炎”作为诊断,行止咳平喘退热的处理措施,之后安排患儿回家。同日晚上9:00,患儿气促加重、呼吸困难、脸色发青、伴恶心、呕吐胃内容物。
(二)家属抱着患儿来到急诊室,护士见到患儿呼吸急促,于是大声呼喊医生,医生用手电筒照了一下,决定插管,但仓促之中,找不到儿童管,只好用成人管,患儿即刻出现肺出血,以及胃出血。同日晚上10时20分,患儿被送入重症监护室。2014年12月20日7时12分,周某某突发心率减慢至80次分,经持续胸外心脏按压,心跳未恢复,抢救无效于12月20日8时宣布死亡。经尸体解剖检验,死亡原因为肺部严重病变,导致呼吸窘迫,呼吸衰竭。
三.裁判结果
(一)由于某医院不配合提供电子病历数据,导致无法对需送检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进而无法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及时、客观地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过错大小等情况。作为负责病历制作和保管的某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某医院有过错。
(二)患儿周某某因肺部严重的混合感染,导致呼吸窘迫,呼吸衰竭,存在自身病变的自然发展过程,病情凶险,临床救治困难,具有不确定性等客观事实,应减轻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某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60%,各项损失合计675611.7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某医院在患儿病情变化时,处置不力,是患儿死亡的重要原因,包括救护车接诊过程中未对患儿进行心电监护、氧饱和度情况的监测;使用成人型气管插管,浪费抢救时间,使患儿大脑缺氧;急诊医生错误判断患儿体征,未对患儿血压进行监测,急诊抢救过程中存在严重疏忽、失误等。
(二)医方认为,我院对患儿周某某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包括院前急救、入院后的整个治疗过程,不存在诊疗过错;患儿的情况,根据周某诉称,也是因晚上9点情况恶化后来救治,在尸体解剖的相关资料中看到患儿曾经到我院进行过住院治疗,当时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白细胞减少症。因此,患儿本身的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经抢救无效死亡是疾病转变的结果,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周某认为某医院提供的病历真实性存在质疑,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于2018年8月8日退回鉴定委托,并出具鉴定退回函,函载明:“现因某医院不主动提供相关硬盘,也不配合我中心工作人员取证,我中心无法按照鉴定要求得出鉴定意见,现终止鉴定程序,退回鉴定委托”。
(四)法院认为,为明确争议事实,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对于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最主要是通过病历资料来实现,病历资料是记载医疗过程的原始依据,直接反映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病情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直接关系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诊疗规程,因此病历资料应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要求。最终法院支持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婴幼儿不典型手足口病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误诊的发生。2.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观点:病历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3.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4.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5.医疗纠纷:应按照医疗规范进行胎心监测,避免胎儿宫内窘迫的发生。6.医疗纠纷:手术治疗腹腔晚期恶性肿瘤存在过错,导致肠瘘及膀胱瘘。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图片来自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