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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肺感染行肺癌活检导致医疗纠纷,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9-04-15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为明确肺癌诊断行肺癌活检,但在严重肺感染不是适应症,并导致严重的并发症,不符合临床诊疗思路。未履行谨慎义务,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根据实际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医院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共计115455.3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穿刺活检,赔偿责任,肺癌,医疗过错
一.引言
在严重肺感染时,通常选用无创的诊断方法明确诊断肺癌,而不宜选择肺穿刺活检。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郭某某等与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xxxx民初xxxxx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721日,患者刘某某因间断咳嗽、咳痰、喘憋1月余,加重3天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查血气分析。入院诊断重症肺炎。考虑不除外机化性肺炎、肺癌可能,拟行肺部穿刺活检明确诊断,但因患者目前病情较重,呼吸衰竭明显,无法行肺部穿刺活检明确病理类型,考虑加用激素甲强龙20mgQd静点抗炎治疗。
(二)81017日于CT室行局麻下CT引导下穿刺,穿刺后复查胸部CT见穿刺针道少许出血,局部少量气胸产生,轮椅返回病房途中突然咳嗽、咳血。考虑肺出血合并急性左心衰,双肺听诊可闻及大量湿啰音,行床旁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布患者临床死亡。
(三)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为脓毒症性休克。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三.裁判结果
根据相关病历材料并参考鉴定意见,虽然被告对患者穿刺前进行了相应的肺损伤、出血等风险的告知,但被告在对一般情况差的本案患者选择了肺穿刺检查,并导致严重的并发症,不符合临床诊疗思路,未履行谨慎义务,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故本院根据实际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医院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共计115455.3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患者严重肺部感染的情况下,盲目选择有创性检查即肺穿刺活检术,导致肺大量出血。其在止血药物及纤支镜止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未行剖胸探查止血,延误患者治疗,导致感染全身播散,致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痰液检出鲍曼不动杆菌,系医院获得性感染,医院在感染预防及控制方面存在严重过错。
(二)医方认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术前对肺损伤、出血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并有患者家属签字确认,故应当认定为轻微责任。
(三)医疗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年龄较大、病程较长、病情较复杂、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改变不够典型,给临床诊疗带来了困难;疾病性质险恶、预后差,自身疾病的转归是导致被鉴定人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四)法院认为,被鉴定人肺活检有一定的适应症,但不应作为首选的诊断手段,后续医方送检的痰标本以及气管镜肺泡灌洗液脱落细胞检查中均见到肺癌细胞,事实说明该患者可以通过常用或简单、无创的方法明确诊断。在影像学检查提示存在手术并发症的情况下,医方未给予及时止血治疗,而是允许被鉴定人坐轮椅返回病房的做法不利于救治,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1.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2.医疗纠纷:术后病理是确诊金标准,以确保骨骼恶性肿瘤规范治疗。3.医疗纠纷: 高龄患者甲状腺手术风险大,应重视术后出血导致并发症。4.以案释法:已提示为晚期胰腺癌,依然行疝气手术,属时机选择错误。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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