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渔船发动机 安徽二男子获刑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9-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名男子同住在淮南市谢家集区瓦埠湖渔船上,对他人久未使用的渔船心生歹念,合伙盗窃渔船上的柴油发动机,最终双双落入法网。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经查明,2018年5月,李某到刘某的渔船上,发现停放在附近的渔船长久没有使用,便想将该渔船上的柴油发动机偷走。之后的一天,李某打电话联系刘某,让刘某帮忙盗窃柴油发动机,刘某开始不同意,但是李某系其姐夫,碍于亲戚情面,最终同意帮忙盗窃。当晚,两人将渔船上的两台柴油发动机偷走,后李某将两台发动机装在自己渔船上使用。经鉴定,被盗两台柴油发动机的价值为4472元。
2018年7月29,卜某、王某经过多番查找,在李某的渔船上发现了被盗的柴油机并报警。民警接报案到达现场,找李某核实情况,李某为逃避打击,谎称渔船上的柴油发动机系其购买的,并伪造了一份凭证以掩盖盗窃的事实。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从李某处扣押涉案两台柴油发动机,并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刘某于2018年8月23日被抓获归案,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于同日到案,李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以及与同案犯刘某共同盗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李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刘某在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且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