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路边无人看管杉树 四男子分别获刑罚金
发布日期:2019-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男子在运输琉璃瓦过程中,发现路边已砍伐的杉树无人看管,便起歹意,与其他三名男子合谋,盗走杉树卖钱。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款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罚款一千元。
经查明,2017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拉琉璃瓦途经武夷山镇某村附近时,发现路边堆放着已砍伐无人看管的杉树。随后,被告人钟某某将此事告知给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陈某,四人商定将该批杉树盗出卖钱。2017年1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搭乘陈某某、陈某的皮卡车,姚某某驾驶三轮农用车,四人从永平镇出发,到武夷山镇某村附近,盗窃钟某某之前发现的杉树。当晚,四人将盗窃的杉树装满皮卡车及三轮农用车后即返回永平,将车辆停在永平镇某院内。第二天早上,四人将所盗杉树全部销售给在永平镇某锯板厂的张某,张某测量后认为杉树为2方,以每方1000元予以收购。四人所盗杉树共卖2000元,扣除油钱后四人将钱均分。经铅山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姚某某、陈某所盗窃的2方某认定价格为1800元人民币。
另,在案件审理期间,四名被告人均通过家属各自退赃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姚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四名被告人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姚某某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认罪服法,并积极退缴赃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四名被告人犯罪性质、金额、手段、情节、退赃及认罪表现予以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