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二十)问题一:政府给我的房子下了一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可是我认为这个补偿很低,拆迁人员说不认可就要拆我房子,他们真的可以拆我房子么?
这是要看具体情况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在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效送法后的一段时间(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征收人是不可以对你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就算是要实施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也要由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可以实施强拆。
问题二:前一段政府拆我房屋,我和我老公上前阻止,公安局把我老公抓了起来,处以7日的行政拘留,可是我认为公安局抓我老公是不对的,我该怎么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所以,你完全可以针对公安机关给你老公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据该法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或检举。
问题三:我因为家里房子拆迁的事情,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了,可是我都出来了很多天了,他们什么材料也没有给我,我认为他们拘留我不对,拿什么证明他们拘留过我呢?你应该向拘留你的公安机关,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法向对你处以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索要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