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四)问题一:我的房屋要拆迁,可是该房子是公房,我只是承租人。我能得到拆迁补偿么?
可以的,你的情况应该是房改中没有解决的掉的情况。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过程中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为被拆迁人。也就是说拆迁安置协议应该由征收人与公有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所以你完全可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你还应该补交一少部分房款。
问题二:我家房屋拆迁,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现在让我多交30多万,单方面毁约,不履行合同,据说我县法院对房屋拆迁案件不予受理,我该怎么办?你的情况属于明显的合同纠纷案件,既然当初你们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任何一方都应该依法履行,对方单方面毁约拒绝履行,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你说你们县的法院对房产拆迁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你只是听说,你应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出现你说的情况,你可以把相关证据固定,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投诉。注意不要自己把诉讼时效错过了。
问题三:政府要拆我的房子,可是给我们回迁的楼房却安排在郊区,我的房子在市中心,所以我要求货币补偿,可是政府不同意,说只能回迁,这种做法合法么?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所以,依法你是完全可以要求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