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二)问题一:政府要拆迁我的房子,他们要求对我房屋进行测量等工作,我可以不让他们测量么?
如果征收部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相应的拆迁工作,需要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相应的测量、评估、调查核实等工作,作为被征收人是应该依法予以配合的。如果你对其测量或评估的结果不认可,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程序来提出异议,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我的房子正在拆迁,政府的拆迁人员威胁我,让我拿出部分的补偿款给他们,可以给我多评估一些,要么就给我的房屋评估很低价格,我该怎么办?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你可以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问题三:评估机构给我房子的评估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差异非常之大,根本就看出是对我发房子进行评估,我可以不投诉他们么?是可以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你是可以对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师向评估机构的发证机关进行投诉的,如果其行为对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其赔偿你的损失,构成犯罪标准的,你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