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四)问题一: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要求?
【1】
申请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应该是出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2】
申请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
申请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仅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
申请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政府不得公开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信息。
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公开:(1)经权利人同意公开;(2)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以上三种情况,但是如果可以区分处理,政府仍应当予以公开。
问题二:法律上是如何认定为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又是如何处理的?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包括以下六种情况:第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第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第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于违章建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处理。具体有四种处理办法:(1)正在施工建设中的,责令停止建设。(2)尚可采取盖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制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4)不能拆除的,没收实务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问题三:如何判断土地性质?【1】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土地性质一般情况下,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归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判断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来明确被征收土地的归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根据土地证来判断土地性质土地证,指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有三种,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根据自己所有的土地证来判断土地的性质。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
查询土地档案来判断土地性质土地档案,是一种用文字、数据、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关土地的各种信息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可以通过查询土地档案判断土地性质。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