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几个小问题,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5)一、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要求?【1】
申请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应该是出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
【2】
申请形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申请书应包含的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
申请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仅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
申请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问题:政府不得公开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信息。
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公开:(1)经权利人同意公开;(2)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以上三种情况,但是如果可以区分处理,政府仍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法律上是如何认定为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又是如何处理的?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包括以下六种情况:第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第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第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第四,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第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第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对于违章建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处理。具体有四种处理办法:(1)正在施工建设中的,责令停止建设。(2)尚可采取盖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制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4)不能拆除的,没收实务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