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的计算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的计算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该条款,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能获得以下4个方面的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是整个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三部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附属物应一并评估。
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业停产损失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非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经营性用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第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
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用则不予赔偿。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一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而不包括投资利润损失在内。
四、补助和奖励
《征收条例》第17条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具有普惠性,即不是每个被征收人都能获得奖励和补助。
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奖励是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救助等确实需要政府特殊补助的特殊情况。
以上就是一份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计算的基本指南,希望对被征收人有所帮助。但小编所写的只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如果大家真的面临房屋被征收的情况,小编还是建议大家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凭借律师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以及成熟的诉讼和谈判技巧,为大家争取更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