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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五)
发布日期:2018-05-08    作者:沈玉潮律师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

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是指(1)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2)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辖区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谁实施?
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一般存在两种形式:(1)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2)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各地方可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设立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可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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