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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八)
发布日期:2018-05-25    作者:沈玉潮律师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八)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八)
问题一:我家的房屋进行拆迁,政府张贴了房屋征收公告,其中讲到对该征收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是我到我们市的法制办提交复议申请,法制办的人说拆迁案件不受理,这种说话合法么?我该怎么办?

不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是必须受理的。
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八)
问题二:最近我家附近张贴了一张拆迁公告,说要对我家这片进行拆迁,公告的单位不是政府,是一个公司,这种拆迁合法么,我不想拆迁,可以不搬么?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家所在地区的这次拆迁的相关信息,因为对城市房屋进行征收,必须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果这次拆迁不符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那该拆迁行为就应该属于一种商业开发行为,需要通过协商议价的方式购买你的房屋,如果是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商业开发行为,你是可以不搬迁的。
三个问答带你走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十八)
问题三:政府今年说要征收我的土地,可是我发现他们提供的征地批文是2007年的,为什么2007年他们不找我征收土地,现在要征收我的土地可以么?
不可以,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故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期,如果没有新的征地批文或合法延期申请,仍然以2007年的征地批准文件进行土地征收行为,是明显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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