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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房产单方离婚怎么离律师快捷流程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律师点评:
常规的离婚案件代理思路已经逐步走向终结。
现在的婚姻家事诉讼纠纷,大多数都没有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快速离婚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到底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触动法院判决离婚呢?
本案双方未分居两年,而且离婚的原因也并不是巨大的错过矛盾理由,但是庄荣华律师却将普通的家庭矛盾在诉讼中做了如下延伸和扩展一举争取到判决离婚。
1、对于离婚原因的造成要归责于对方
2、对于本可以钝化的夫妻矛盾,证明了双方就此矛盾进一步恶化矛盾
3、在众多小矛盾的叠加上,双方诉讼中不往来不联系
4、被告真实的态度,实际上对我方是不理不睬,对于离婚是根本无所谓。
5、开庭时双方根本无法提供和促成任何的感情和好方案
6、我方拒绝任何形式的见面沟通或其他沟通,从而一举斩断作为的可能和好途径。
【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对方给付房改房折价款84万元
2017年5月22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短暂的分居及男女双方存在生活理念和孝敬父母等家庭矛盾,最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23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2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房改房一半的折价款84万元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南京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不要求对方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9年登记结婚,婚后2 01 1年生育。双方因探视问题也多次发生矛盾,其后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登记结婚。双方恋爱时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抚养子女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发生危机。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并未就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有一致的意见和具体的措施,故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不动产。对于被告因该不动产系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原告未出资等原因要求多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以双方平分为宜。综合双方均认可该不动产现价值190万元,尚有2 2万余元贷款本金尚未偿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等因素,该不动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应补偿原告8 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三、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归B所有,贷款由B偿还,B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补偿A84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无,减半收取4 4 0 0元,由原告负担2 2 0 0元,被告B负担2 2 0 0元。

南京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如果有人认为感情的维系只需要一个人的执着就可以建立,这根本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谬论!
如果感情的维系是需要两个人来共同建立,那么我方拒绝和好,也就证明了在理论和实践,不论对方做什么努力,双方也无任何和好可能!

该名当事人与律师进行了深度的合作和配合,另外诉前、诉中等各个方面能够有效的调整自己的情绪,极大的配合律师才争取到本案有利的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利用律师谈判技巧成功处理离婚
婚后房产各占50%份额-双方出售后分割价款
2017年4月10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刘家云法官。

本案2017年2月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4月10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 婚后购置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房屋(面积89. 82平方米)由原被告各占5 0%的份额,并由双方共同对外出售,所得价款在扣除按揭贷款后,由双方对半分得。
3、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解除婚姻的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婚后购置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室房屋(面积89. 82平方米)由原被告各占5 0%的份额,并由双方共同对外出售,所得价款在扣除按揭贷款后,由双方对半分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 4 0元。

南京市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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