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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南京离婚律师成功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5-10-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5年-南京栖霞区离婚
 成功争取全部房产【父母出资登记于一人名下】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主要的原因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方式存在争议,据此女方诉于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婚后所购房屋,男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女方要求分割其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拒绝分割,男方为了保护家庭财产利益,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被告住所地系栖霞区,故栖霞法院受理管辖。

承办法官:杨燕法官。


办案时间:2015年3月27立案,结案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诉讼周期不到一个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仅支付对方5万元补偿。
3、双方之间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全部解决完毕。
4、余略。

庄荣华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法律观点,但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关于婚后购房的财产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存折、中介证明、卖家收条等等】,该点庄荣华律师也大大的为当事人争取了财产性权益。
    本案涉及外地方房屋的定价,庄荣华律师也通过法庭技巧,没有让该环节进入评估程序,降低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
    最终庄荣华律师提出全面律师代理意见,为我方在婚前、婚后房屋、债权承担方面,全面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栖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支付C自2015年5月起至C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每月1 1 0 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 5日前。
    三、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万元,定于2015年5月24日前付清。
    上述二、三项款项均打入原告A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四、被告B对婚生子C享有探视的权利,每月探视2次,每次2日,探视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五、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已全部处理完毕。
    六、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生活是开水,不论冷热,只要适合的温度,就是最好的。生活是口味,不论酸甜苦辣,只要适合的口感,就是最好的。生活是旋律,不论快慢,只要适合的听觉,就是最好的。生活是季节,不论春夏秋冬,只要适合的心情,就是最好的。生活,不甘寂寞也好,甘于寂寞也罢,只要适合自己,就是幸福的。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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