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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律师点评:
本案是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庄荣华律师在起诉之时利用诉讼技巧争取到被告同意离婚,虽然在最后一次庭审调解之时,被告再次反悔又希望不同意离婚来拖延诉讼,但最终律师和法官共同耐心的继续调解沟通,终将本案彻底在第一次诉讼之中全部解决,至此实现了原告要求离婚等各项主要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家庭的主要经济财产被被告持有和掌控,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多次申请调查对方的银行、理财、股权、分红、车辆等主要财产范围信息,最终人民法院也非常给力的配合查到了对方持有的百万级别的股权以及几十万的分红线索,在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后被告的压力也比较大,但是法院还在积极组织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全面进行调解。
庭后法庭由征询了孩子的意见,得知孩子愿意随女方生活,在诉讼之中我方补充提供了对方存在婚内过错等证据材料,此举也使得后续我方调解多分财产增加了理由和依据,而且孩子也愿意随女方生活,女方应对进一步多分财产。
最终我方坚持在已查明的部分多分30万,抚养费对方每月支付3500元,而对方从不同意,到勉强同意,到最终签订调解书,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首次起诉离婚案】
争取南京大市值房屋所有权
股权折价款、分红折价款、存款理财折价款
并多分30万
获取13岁女孩抚养权-3500元抚养费
2016年10月27日结案

案情介绍: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依法支付35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南京大市值房屋,对方获取南京小市值房屋
4、对方给付我方折价款180万
5、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各人债务归个人
6、双方共同欠女方父亲的10万元,各自承担5万元;
7、双方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抚养35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归原告A所有,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被告B所有。
五、车牌号为苏A宝马轿车归被告B所有,该车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六、被告B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其所有。被告应分期给付原告A补偿款180万元,第一期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第二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60万元;第三期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5万元;余款45元于2018年10月27日前给付完毕。
七、双方共同所欠债务10万元(借D10万元)由双方各负责偿还5万元。
八、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负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95 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2975元,由原告A和被告B各负担1148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B于本调解书生效次日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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