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诉讼地位怎么样
在实际生活当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近日,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了明确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
一、借款人配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地位的认定
在借款涉及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许。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三)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四)属个人债务的其他情形。
三、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认定
夫妻一方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基于家庭利益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利益归属于家庭的,则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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