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保释 一审判缓
李某系园林公司的配送员,工作为每天去客户公司回收枯萎的花盆。某日李某在一家公司停车场随意丢弃枯萎的花盆,被该公司的保安拦住要求其,将花盆移走。保安用电话通知其过另外三名保安过来,一起处理。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情急之下,李某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拿出挥向这四名保安,造成四名保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一名保安达到轻微伤。保安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刑事立案,李某被关押在看守所。 本律师经李某家属委托办理该案件。本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局和检察院了解案情,会见李某。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本律师将李某在逮捕阶段第一时间,提交了有关材料,检察院最后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将李某保释出来。 在审判阶段,通本律师进行辩护,李某也被判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