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起诉,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告人的物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丈夫黄某某、母亲谢某某来咸宁市一个小学前班教室,找该班的班主任何某某理论,认为何某某在批评教育学生的问题上欺负了其儿子黄某(黄某系何某某班上的学生)袒护了另一个学生,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因黄某某欲送儿子黄某进教室,但遭到何某某的阻止,谭某某见状,便冲过去朝何某某的头部、胸部打了几拳,并朝何的下身踢了二脚,幸经何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及在场的学生家长劝阻,谭某某才停手。2010年4月12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谭某某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何某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谭某某赔偿原告人受伤及所致的病情恶化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补偿费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27万余元。法院在向被告人谭某某送达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时,谭某某申请对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被害人何某某对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仍不构成轻伤。
【审判】
鉴于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二次重新鉴定均不够成轻伤,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法院审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原因后,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起诉。公诉机关撤诉后,被害人何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法院有二种处理方式,一是向当事人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原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同意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裁定驳回原告人的起诉,由原告人另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宣判前,因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证不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人民检察院如不撤回起诉,原告人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符合二个条件,一、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起诉,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更不能认定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其次,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也使刑事诉讼过程结束。此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二个条件都不存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害人向被告人的索赔案件属单纯的民事案件。应向原告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要求原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原告人不同意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民事赔偿原告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