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是否有权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
发布日期:2012-03-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反诉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案情:被告人邓某,于2008年5月14日晚21时30分,与女友冯某某等人在一家餐馆吃饭,在冯某某上厕所时,看见同在餐馆吃饭的阮某某等二人在厕所门口撒尿,冯某某便说了阮某某几句后发生口角。当冯某某回到餐桌坐好后,阮某某一方的人看见与冯某某一起的邓某在打电话,他们以为邓某在约人来打架,阮某某等几人便将邓某拉出店外进行殴打,邓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舞将殴打他的钟某、吴某捅成重伤,将阮某某捅成轻伤;钟某、吴某、阮某某等人致邓某轻微伤。在检察机关对邓某提起公诉时,钟某、吴某、阮某某向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邓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2000多元。在钟某、吴某、阮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邓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钟某、吴某、阮某某提起了反诉,要求阮某某等人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元。对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有权提起反诉,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权提起反诉。理由:本案是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该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能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以被害人的身份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反诉。
第二种观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案虽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民事诉讼,既然是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诉讼地位就是平等的。在被害人对被告人提起侵权赔偿请求时,被告人基于自己的人身损害与被害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请求有联系,从而对本诉提起反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只有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起反诉讼,自己的损害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一并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刑事诉讼案件和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联系,但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联系是:没有刑事诉讼就没有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它们的区别是:一是除自诉案件外,刑事诉讼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就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是由被害人(公民)提起。二是审理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是刑事诉讼案件的公诉人同被告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是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是平等的。四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而刑事诉讼案件不论是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只能是判决。
就本案而言, 笔者认为,被告人邓某有权就钟某、吴某、阮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反诉讼。
一、阮某某等三人以原告人的身份向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同于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邓某提起的反诉不是针对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刑事公诉,而是针对阮某某等三名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就民事赔偿部分的实体而言与刑事诉讼案件的实体无关。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案情看,三原告人的人身损害虽是由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被告人是在自己的人身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进行防卫才给三被害人造成不应有伤害的,三被害人受到伤害自身也是有过错的,且三被害人也给被告人造成了轻微伤害。三被害人给被告人造成的轻微伤害是由于三被害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以,在三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被告人有权就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讼。
二、被告人邓某提起的反诉内容与阮某某等三被害人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有直接的联系。被告人邓某受到的伤害是在防卫阮某某等三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时遭到的。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本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行为,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提起反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合议庭评议之前。
4、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相同性质,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必须与本诉有联系。
被告人邓某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阮某某等三人提起反诉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三、被告人邓某向阮某某等三被害人提起反诉,有利于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合并解决。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也符合有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规定,在二审中原告人增加诉讼请求,肯定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在被告对增加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后,二审法院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即原告人可以另行起诉或者被告人可以另行起诉。被告人另行起诉的被告肯定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既然通过二审后,被告人还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原告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在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中,被告人更可以通过对原告人的反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权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讼。被告人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反诉讼,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真象,一并处理原被告之间的赔偿问题,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作者简介】
冯万超,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明英,单位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