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浉河区法院 付杰 刘洋
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诉称,由于被告李某某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六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在对某某的刑事判决中没有关于李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退赔的内容。公司遭受的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无法予以追缴或退赔,原告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像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侵犯财产罪中的非财物损坏案件,对该类案件中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依据该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来解决。该条可以理解为,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判决,即赃款赃物在的,就应该追缴;赃款赃物不在但犯罪分子尚有其他财产可以用来退赔的,就应该责令其退赔,而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经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决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被告人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对其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追缴或退赔只是通过公权利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有权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惩罚犯罪。因此,对该类案件,被害人的救济途径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被告将用人单位的六十余万货款挥霍一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赃款已无被追缴或退赔的可能,因此,被害人当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