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对后审判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9月,吕留生(已判处死缓)的姐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发生纠纷。吕留生让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民警李立田(已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教训一下李胜利。同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受李立田之托,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已判无期徒刑)带领该所民警张伞、许磊(二人另案处理)及孟军伟,到周口市人民路将与吕秋玲发生纠纷的李胜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当天中午,吕留生宴请了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与李立田、冷飞、张伞、许磊等七一路派出所民警。吃过饭后,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等人回到派出所。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等人受冷飞的安排,将李胜利带到派出所三楼进行讯问。吕留生先打了李胜利两耳光,李胜利反抗,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与李立田、冷飞、吕留生、张伞、许磊对李胜利进行殴打。李胜利被打昏迷之后,看到李胜利伤情严重,李立田、吕留生提议把李胜利扔下楼算了,冷飞说等等。这时,值班民警喊出警,被告人孟军伟和张伞出警十分钟左右,从周口四中带回两个学生。被告人孟军伟回到三楼对冷飞说,楼下有人。冷飞将派出所院中等待处理事情的当事人召集到派出所三楼办公室,安排被告人贾学会到二楼值班室拿四楼男厕所的钥匙,在四楼喊有人跳楼。被告人孟军伟抬着李胜利的头部,李立田、吕留生、张伞、许磊四人抬着李胜利的身体,正准备出门,在四中出警时带回来的一个男学生进来了。另一民警把这个学生带走后,被告人孟军伟等五人又按刚才抬的部位,将李胜利抬到三楼女厕所门口,被告人孟军伟、张伞、许磊三人松开手,李立田、吕留生将李胜利从护栏的平台上推了下去。被告人贾学会喊:“有人跳楼”。李胜利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胜利系高坠死亡。
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等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立田、吕留生、冷飞故意杀人案时,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对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周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立田、吕留生、冷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489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但三被告人尚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被指定由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称,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已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并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现已生效。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也参与了殴打李胜利,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费、抚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4614.50元。
【裁判】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伙同他人故意杀人,属共同犯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但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与李立田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李立田、冷飞、吕留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8900元,但三被告人尚未履行,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与李立田、冷飞、吕留生属共同犯罪,应与李立田、冷飞、吕留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军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贾学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孟军伟、贾学会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李立田、冷飞、吕留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影霞、李惠中、杨念秀、李文栋、李春玲、李金花、李艳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900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
【评析】
本案的刑事部分审理基本没有争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审理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点。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后审判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受理,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在周口中院审理李立田等三人案件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额判决,不应再就同一损失重新起诉。
法院受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有三点,一是被告人有侵权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有诉权。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后审判的被告人与前审判的被告人是共同侵权人,他们共同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他们都享有赔偿请求权。因为司法机关分案审理的缘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在一次诉讼中对所有被告人行使请求权,他们有权对后审判的被告人继续行使请求权。二是虽然在前案的审判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额判决,但是由于前案被告人的履行能力差,有的还被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尚未按照判决的内容实现,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权尚未消灭。只有在前案的被告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所有被告人的赔偿请求权才消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不能对后审判的被告人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后审判的被告人提起的诉讼虽然与前案是基于同一事实,但被告人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的请求,与前案审理时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周口中院已经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作出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得到赔偿,不能让后审判的被告人进行重复赔偿,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其中有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等于免除了被告人的赔偿责任,于法于理不符。但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前案已经得到全额赔偿判决的情况下,也不应再判决后审判的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重复赔偿。其实,前案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所有被告人应共同承担的赔偿数额,判决确认后审判的被告人对前案被告人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符合连带责任理论,对前案、后案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是公平的。法院采用这种观点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扶沟县人民法院 刘喜中 祝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