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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检察院不予批捕,立即释放证明书。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
110网律师
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释放证明书
释字【2014】481号
兹有方某,性别男,年龄23,住址莆田市荔城区(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6月15日被拘留,现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立即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荔城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该证明书系自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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