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诉故意伤害罪,因果关系不明确,一审无罪释放。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起争执,进而导致两家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鉴定,被害人一处骨折,构成轻伤。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认为被害人骨折系被告人造成,遂将其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反复仔细观看了作为重要证据的监控录像,并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观点:在冲突过程中,被害人三次倒地,且三次碰撞部位基本一致,不能确定其
受伤究竟系由哪次倒地导致。而三次倒地仅一次与被告人有关,另外两次明显与被告无关,因此不能确定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依据“疑罪
从无”原则,应作无罪判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