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明、杨桂芳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及庭审活动,使得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众处理本案,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首先,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从犯、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恳请贵院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辩护人认为 ,在这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从本案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知悉,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并未起主要作为,其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按从犯处理。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触犯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对此量刑情节,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2012年8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本案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了部分偿款,并愿意尽最大努力给予经济赔偿,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明确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已支付了5000.00元的赔偿款,且愿意竭尽所能进行再赔偿。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 ,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可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从犯、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