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明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及庭审活动,使得辩护人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众处理本案,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恳请贵院本着尊重案件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二)本案被告人及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已支付了15000.00元的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 对此,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三)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而与其他的预谋行为相比,本案被告人并没有进行任何的预谋行为,属于一时的冲动行为。同时,本案被告人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案发后,本案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恳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四)本案的过错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
纵观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马荣、杨成贵的证言等证据,本案的过错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对这一案件事实,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查明、认定,并作为贵院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可见,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