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释放
故意伤害罪,经过多方努力,被告人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当庭释放。
被告人韩某,于2013年4月在游戏厅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他人划伤(面部8cm的穿透伤,毁容)。经司法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本律师多次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向其详细了解了案发当时的情况。并积极到检察院查阅、复印了案件情况。根据案件情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案情、提出律师的意见,并与受害人对民事赔偿进行了协商。最终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协调下,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并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本律师业多次与主审法官针对案情进行了沟通,提出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在法庭审理期间,本律师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案发时受害人的过错、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以及被告人自身的年龄、民族和家庭情况等情形出发,向法庭提出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缓刑或者拘役)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半月(被告人从拘留到开庭一个被羁押了4个半月),当庭释放。
(以上当事人及案件情况,经过本律师的改编,切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