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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
发布日期:2014-03-28    作者:吴远国律师

XXX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们受XXX的委托,受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其今天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部份,关于本案的定罪部份。
一、辩护人对CCC构成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在此不在赘述。
二、本案系一起邻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
XX在2011年12月8日在XX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作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行:“我与XX家原来就有矛盾,主要是因为土地边界的事,我们XXX两个人经常为地界的事发生争吵……” 第4页第3行:“我说,这土地是八0年分到户的,你儿是八二年才出生的,他怎么知道地界的位置,我是喊你儿子回来报仇啊,XX说:是撒,我有儿,你有儿打汤么……”第6页倒第7行:“问:“你们是谁先动手打人?答:是XXX她先推了我两次”XX于2011年11月30日询问笔录第3页第15行:“我们两家原来关系就不好,主要是为XXX做我兄弟XX家的地,刚好我家的地和XXX的地是挨着起的,我们就是为了地界的事发生了矛盾,经济发生争吵。”XXX2012年2月22日第4页讯问笔录第13页答:“XX的兄弟XX家的土地是给我做起的,XX家的土地跟XX家的土地是联起的,就是因为这地界的事我们发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过后,又因为我公公的坟界的事,XX又来跟我争,我们又生生争吵,为这事我也请院子的老人去看过。”XX于2012年2月22日询问笔录第3页问:“XX的伤是怎么来的?答:XXX的伤是被我抓伤的。”证据材料64页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中纠纷事由:“为边界产生抓扯”。从上述的证据材料证实,本纠纷系邻里纠纷所引起,而且XXX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
三、XX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作事实经过,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X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XX在第一次庭审及今天庭审由于由受文化知识的限制及法律师知识的欠缺,并不影响到本案XXX对坦白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本案中,被告人XXX家庭特别困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XXX在2011年12月8日在XX区公安局看守所的讯问笔录第5页第15行我家现有丈夫XX,57岁,他的户口在XX区复元镇五组,女儿XX,13岁,在渝州中学读书。而且其丈夫XX现患有结核性肺结核,全靠XXX在家从事农活来支付其XXX的治疗肺结核病的开支和女儿求学的费用,而且现在不足不部还是靠政府补助。如果一旦将X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她的孩子及家庭将得不到任何人的照顾,孩子将就面临失学,请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第二部份 关于本案的量刑部份
1、本案系农村相邻纠纷矛盾所引发。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副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因此,如果法庭一旦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XXX就只能是六个月内适应刑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3、XXX具有坦白的并自愿认罪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坦白的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其作为定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有瑕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以及被告人和附民原告人今后的相处,辩护人建议对XXX作出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的量刑建议。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远国
二0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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