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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还是正当防卫 】
发布日期:2014-03-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4日,被告人周某、叶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区某某街道某某市场附近,看见柯某(涉嫌与2008年参与故意伤害周某表哥洪X某致其轻伤)。周某、叶某遂上前拦住对方准备将其抓获,柯某见状逃跑,周某和叶某从后追赶对方。柯某见在逃跑当中拾到路边的一根铁管,其用铁管击打周某和叶某二人,将二人头部分别打致轻微伤和轻伤。周某和叶某随后抢过柯某的铁管,用铁管还击,并从后追打柯某,之后将柯某的头部打伤,后三人被巡逻队员抓获。经鉴定,柯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于2008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公诉机关以粤*检公x诉(2008)第xxxx号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周某、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天河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 主要问题:
被告人周某、叶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还是是故意伤害?
三、辩护观点:
1、被告人主观意图是为了协助民警将柯某抓获归案,并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2、被告人是在受到被害人殴打受伤后才进行反击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过程条件;
因此被告人周某、叶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四、广州朱俊凯律师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基于本案,被告人周某和叶某是因对柯某之前故意伤害周某表哥致其轻伤而且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二人对柯某的追赶意图是为了抓获柯某扭送派出所,斌过没有伤害其身体健康的故意。在柯某先持械伤人的前提下,抢下凶器,回击。在审理过程中,有现场证人的作证:被告人周某、叶某对柯某在追赶过程中表明追赶意图(叫其跟二人自首)。
故,经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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