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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陈某、刘某在网吧与谢某发生争执,互相推打,谢某自忖敌不过两人,挣脱后说要叫人来报仇。陈、刘害怕,急忙走开,走了不远,谢某果真领着四个人手持棍棒追了过来,将陈某、刘某分开围住。陈某见势不妙,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别乱来,谢某等人不以为然,围住陈某便打。陈某夺路而逃,又被追上,陈某被谢某打倒在地上,身后又遭一阵闷棍。陈某奋起反击,混战中用水果刀将谢某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陈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是由陈某引起与谢某之间的争执,且进一步激化为双方斗殴,斗殴中陈某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陈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本案中,尽管陈某与谢某互相推打,但当谢某挣脱后,双方摩擦己告一段落。陈某、刘某并未继续穷追猛打谢某,而是急忙走开,后被谢某唆使来的人持械追打、伤害。谢某的报复行为引起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陈某被众人围攻,在雨点般的棍棒殴打中,造成其严重受伤,在此危急情况下,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奋起反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二)陈某的行为并未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迫不舍,继续实施侵害,该方对另一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某在和谢某的推打停止之后,已经走开,当谢某领着四人追打过来时,陈某又夺路而逃,仍被谢某等人穷追并施行伤害,在被打倒在地且身受多处伤害的情况下,陈某才用水果刀进行自卫,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可以说陈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因此陈某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并未超出限度。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赣县法院 温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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