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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1-03    作者:戴高明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联系电话13056099668)受连云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依法担任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并就《法医尸检报告》请教了权威的专业人士。特别是刚才的庭审调查及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律师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其罪名没有异议。对给受害人家人带来无限的痛苦,代表刘@@向其表示深深的歉意。但做为一名法律人,依法保护被告人在内合法权益,是我们法律人职责所在,纵观案件的本身,造成这样的结果,均是各方不能理智处理之间的琐事造成的。
本律师认为,刘@@不够成结果加重犯,对造成陈@@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责任,刘@@的犯意的张力不触及致人死亡的结果。即:刘@@只是驾驶人员,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也没有利用作案工具及驾驶的摩托车去干扰受害人驾驶的交通工具。这一点,提请合议庭注意。
另外 刘@@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1)系自首。
2)归案后能主动交待所犯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
3)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
4)本案有别于蓄意,恶意的故意伤害案,刘@@等在正常的摆摊谋生时,遭到挑衅时,从而采取不理智的举措,追赶误伤他人。不能与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的严重侵犯人身案件同日而语。因此,合议庭应充分考虑本案的发案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作案的时间、地点与环境、犯罪工具以及犯罪行为有无节制等因素从轻判决。而不能仅凭刘@@的口供定案,也不能只按刘@@的行为或本案结果的某一方面来定罪量刑。
因此  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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