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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刑法:减刑
发布日期:2016-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刑。
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二)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三)累犯或者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
1.(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2.(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注意:必须是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减刑决定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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