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刑法:自首
发布日期:2016-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1)投案的对象不作限定,包括单位领导等。

  (2)自动性:包括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或者仅仅因为行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但如果是被家人捆绑、群众扭送去的,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的,不是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主要犯罪事实、姓名、年龄。进行辩解、拒绝提供证据、拒绝退赃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

  (2)共犯,还应当交代同案犯的行为;主犯还应当交代全案行为。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09年考过

  (二)特殊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2.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所交代的“其他罪行”按照特殊自首认定。罪名不同且没有关联性。例外:如果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交代其他罪行的,构成自首。

  (三)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1.坦白是法定量刑情节

  2.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