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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自首
发布日期:2015-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就司法考试而言,大家重点注意以下三点: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的,在经排查确认构成犯罪后交代的不算。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但是,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然后又跑回来的不认为是自首。

  自动投案 逃跑 又跑回来:算自首(2010年考过)

  被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逃跑 又跑回来:不算自首(2009年考过)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11年)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

  1.主体范围被扩大: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也属特别自首。

  2.罪行范围缩小:其他罪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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