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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法律的对接。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已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特别是我国政府已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相继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在人权保障领域将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对此,有学者提出我们需要根据人权保障的国内国际环境,整合国内各种形式的人权保护资源,既要强化人权的司法保障功能,同时也要积极发挥非司法机制对人权的保护功能,通过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使人权保障真正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国家的基本价值观。

设立相对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2.国际人权发展的基本经验;3.可以弥补人权保护上的制度性缺陷;4.开展人权教育的需要;5.成立人权机构有助于强化公共权力对人权保护的功能,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6.有助于我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扩大人权事业的开放度;7.为区域性人权机构的设立准备必要的条件。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步骤:第一步,整合享有人权保障机构与机制的资源,切实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第二步,完善现有人权保障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建立统一协调人权发展的机构,如司法部下设“人权教育司”、外交部下设“人权司”等,以积累人权实践经验;第三步,设立国家独立的人权机构,对国家的人权事务与有关人权的立场进行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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