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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社会经济领域方面人权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发展权。

2、环境权。

环境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共同所有。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污染日趋恶化,公民环境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了当代人权的重大课题。

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美国1960年掀起了一场举世瞩目的争论,即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在这场争论中,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观点。在此基础上,西方一些国家相继在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如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日本的《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等。1970年,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发表了《东京宣言》,明确地提出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标志着环境权已发展成为当代世界范围内的基本人权。

环境权是指公民为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所享有的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免受污染的权利。环境权的内容主要是指:(1)环境使用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达滨权等。(2)环境利用与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3)环境请求权和诉权。(4)环境相邻权。

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它既体现为人的权利,也反映着自然的权利。环境权是以环境危机为背景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它源于人类对于自身与环境的重新认识,体现着人与自然的客观规律。人类与环境即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因此,环境权不仅是个人权利,而且是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代际权利。它既适用于对于有生命的个人环境权益的保护,也适用于全人类的集体的环境权益的保护,同时还适用于对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的环境权益的保护。环境权是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3、太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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