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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最早将基本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自由,都有从上帝那里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法国的《人权宣言》也公开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地方,就没有宪法。”“自由传达思想和意志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1791年,美国宪法补充了10条修正案,即人权法案,确立了资产阶级宪法对基本人权的规定。此后,世界各国宪法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成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宪法实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各国宪法对此的规定大致有三类:

1、既明确确认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内容。如日本宪法既宣布:“我们确认,世界各国国民同等享有在和平中生存并免除恐怖与贫困的权利”,又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

2、宪法并没有基本人权原则的明文表述,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及许多国家宪法的规定都属此类。

3、宪法明确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如法国1958年宪法虽然宣布确认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但在宪法条文中只对公民的选举权作了规定。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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