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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权力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发布日期:2015-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权力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国家政权的过程中,普遍以近代分权学说为理论依据,明确的规定了分权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美国式。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宪法对公权与制衡的关系规定极为明确。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参众两院,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以及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世界上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美国式。

(2)英国式。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于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议会为上的责任内阁制。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内阁负责行政权,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担任首相并负责组阁,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下议院提出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则须内阁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日本宪法的规定与英国相类似。

(3)法国式。法国在运用分权制约原则时,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

从资产阶级各国政治实践看,分权原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使国家政权服务于有产阶级,的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日益扩大,立法权则日益削弱,分权原则越来越走向名存实亡。

2、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不提分权原则,但分权原则也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在宪法中是以监督权的形式来表现的。

如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人人员的关系方面,明确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等。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的内容,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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