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购车过程中遭受损害索赔纠纷案【学习札记367】
因在购车过程中遭受损害索赔纠纷案【学习札记367】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67(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4)参阅案例9号
王某诉某车业有限公司因在购车过程中遭受损害索赔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的前合同义务与此相关的亦应适用此条。家用汽车作为普通消费者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属于生活消费品,消费者在咨询购买汽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总第
31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