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中摔伤诉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346】
因在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中摔伤诉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34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46(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101号
赵某因在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中摔伤诉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活动中应当做到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对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未履行好该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未成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发生损害自己也有责任的,应当减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
30辑,法律出版社 2014年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