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对体检报告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说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99】江苏高院案
发布日期:2014-08-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对体检报告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说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学习札记29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2992013)参阅案例69
石某某诉某医院未对体检报告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说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范向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或未对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明确提示和建议,导致受检者丧失及时确诊时机,应认定为医疗机构的体检行为存在过失。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受检者对保障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的利益,此种期待利益既是体检目的又符合其精神需求。因而法院可以判决医疗机构给与受检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
28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