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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械制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5-09-09    作者:郑魁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称被告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XX以公司资金困难为由,于2012725日、8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50万元,期限为3个月,,2013820日被告又向苏XX借款5万元,1228日向王XX借款10万元,2014121日,苏XX、王XX将其债权转给王文新所有,并通知被告,现要求被告进行偿还。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本案中,借款人郝XX是否取得公司的对外借款授权
二:本案中,借款人郝XX取得公司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时间与借款时间是否吻合。
三:本案中,借款人郝XX的借款是否取得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代表权份额)
四:借款人郝XX的借款是否有公司的签章,是否是个人行为(借据只有郝艳军自己的签名)
五:被告XX机械有限公司是否收到相关借款(公司账目和银行记录没有相应的记录)

以上是本案的分析焦点。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本案被告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就原告王XX与被告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词
第一: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万及利息事实不清,于法无据
原告诉称被告法人代表郝XX以被告公司资金困难为由,于2012725日、8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50万元,期限为3个月,约定月息为2分,利息已付至20136月。2013820日原告又向苏XX借款5万元,1228日向王XX借款10万元,月息均为2分,2014121日,苏XX、王XX将其债权转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
但事实是,到目前为止被告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授权郝XX对外行使借款权,且郝XX在2013621日才通过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方式获得7%的股权,由此可知,在此之前,郝XX并没有公司股份,所以更不可能代表公司对外借款,原告诉称的发生于2012725日、82日的两笔借款不能代表公司,且郝艳军于2012725日、82日,2013820日,20131228日的借条上并没有公司签章,只有郝艳军自己的签名,因此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与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关。其中的签字时间为2012725日的借条并没有注明出借人姓名,因此,该数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不能证明是原告出借给郝XX的,该笔债务与正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毫无关系。
第二:公司账目没有借款款项的任何记录
根据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201211日截止至20131231日的企业存款明细表查询,存入公司账户的几笔款项的时间为2012312日,2012614日,2012719日,2012815日,2012913日,由此可知,公司并没有收到所谓75万元借款,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相应款项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于法无据,请求贵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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