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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三十天辞职单位竟扣一个月工资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110网律师
    职工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报告,谁知一个月后离开公司时,公司却不肯发放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社保也已停缴了一个月。公司称,职工从递交辞职报告那天起就不是公司员工了。是这样的吗?日前,秦先生向本报反映了他的遭遇。
  秦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公司工作2年多了,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他被一家公司录用后便按照规定向部门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经理找他谈了话,希望他能继续为公司效力,但见他言辞坚决也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将他的辞职报告交到了人事部。人事经理也找他谈了话,要求他在最后一个月里认真工作,将手头任务交接给同事,并且还要他带一带新人。在此后一个月的时间里,秦先生尽心尽力带新手,将自己的工作逐步交给同事。十几天前,他将最后一点手头工作结束,去人事部办理了手续后拿到了退工单。离职手续办得都很顺利,他也顺利地离开公司到新单位就职。谁知,到了发薪日,他的工资卡里没有进一分钱,这是出了什么问题?他打电话给原来公司的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说,他在7月份就交了辞职报告,公司也已经批准了,所以那个时候他就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所以从那天起他就没有工资了。公司也不再给他缴纳社保费。难道自己后面一个月的活儿就算白干了?法律对这方面有规定吗?秦先生想弄明白这件事。
  关于职工辞职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单位这样的做法属于克扣,必须纠正。首先,辞职是职工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单位同意职工辞职,无须承担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后,职工在单位工作的最后一个月,也存在劳动关系,他继续工作着,岂能不发工资和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劳动关系建立之日,但结束之日如何确定却有多种情况。例如秦先生这种情况来看,应当是按照单位开出退工单之日为准。所以,只要秦先生还在为公司服务未正式离开公司,就还是公司员工,公司依然得付其工资为其缴纳社保费。反之,如果公司不想支付秦先生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就应当在7月份批准其辞职时就开出退工单,当然拿到退工单的秦先生也就没有义务再为公司工作。现在公司既要职工工作又不想付工资当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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