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逼职工“主动辞职”要付出代价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在辞退劳动者时逃避法律责任,采取给劳动者放长假、将劳动者换岗、擅自提高工作标准等方式,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动辞职”,即“隐性辞退”。实际上,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必须为“隐性辞退”这种“逼”职工辞职的行为付出代价。
回家待岗工资不能“缩水”
案例:娄萍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1月,该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娄萍待岗,每月发600元生活费。最终,娄萍被迫辞职。
点评:用人单位虽可让娄萍待岗,但不能让其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擅自“改革”有权获得赔偿
案例:樊丽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但仅过了半年,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遂推出“改革”: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丽等员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点评:一方面,公司擅自缩减工资的做法,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向员工设定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员工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