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工辞职公司因所谓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克扣工资是否违的咨询解答
王海某因所在的某软件公司拖欠其2013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于2014年1月5日按规定向公司书面辞职后,就未再到公司上班。后听在职同事透露公司已为职工发了2013年11、12月两个月的工资,于是王海某到公司于公司负责人交涉拖欠工资支付事宜。负责人严词拒绝支付工资,理由是因王海某的辞职已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按规定要扣辞职前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据此,王海某因拖欠工资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王海某可依法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济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单位支付。而至于单位的说法,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工作原因已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属实,以及损失的确定和主张索赔的权利主张单位可提供证据依法维权,二者可以独立行使救济权利。
后,王海某选择了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监察部门查实,徐某在职期间,该公司已拖欠他两个月的工资属实。因拖欠工资,徐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当场向该公司下达整改指令通知书,限期补发王海某的工资5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