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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公司变相收取押金克扣工资行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3-10-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员工遭遇公司变相收取押金克扣工资行为怎么办?


  职工问:2000元的工服押金能退给我吗?
  海淀某酒店职工小尹问:我已经在该酒店工作两年,刚入职的时候,单位和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酒店没有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起初,单位从我第一个月的工资里扣了300元作为工服押金,后来又将押金增加到了800元。去年,由于要提升我的职位,将押金再次增加到2000元,酒店在开具押金收条的时候,项目一栏写的是培训费,并且注明了五年后退还。由于个人原因,现在我想离开这家公司,担心如果提出辞职,单位不退还我的2000元押金,该怎么办?
  律师答:变相收押金应退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单位造成损失、任意离职等情况,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本案中,酒店收取的所谓培训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押金,克扣员工工资,这种情况小尹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金的六种情况: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该酒店并没有依法给小尹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小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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