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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窨井盖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件] 盗窃了总价值不足千元的5块窨井盖的两名小偷,近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3年12月16日4时许,苏州市民吴淑华和王振东经过事先预谋,用铁钩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窨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犯罪现场时,被夜间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窨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法理解说] 对于这种行为,长期以来,各地都是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被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而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这就导致大量的窨井盖盗窃行为最终难以达到法定定罪标准,最终只能对行为人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相对较轻的处罚难以对盗窃者形成威慑。

    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查,吴淑华、王振东二人偷盗窨井盖的附近,就是苏州市景范中学470余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附近居民一致认为: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窨井之中的伤亡惨剧。据此,法院认为:吴淑华和王振东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淑华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判处王振东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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