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
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B、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②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为作为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后者为不作为犯(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④了解其他几个相关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例:以盐酸通马桶的下水道,结果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