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联合国体系
发布日期:2015-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联合国体系。
1、宗旨
A.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B.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C.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合作D.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2、会员国条件:
A.被接纳的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
B.接受宪章规定义务
C.经安理会推荐
D.获得大会准许 2/3多数通过,截止目前191个会员国
主要机关及专门机构
1.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决议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事项属于建议性质。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和建议机关
2.安全理事会:
(1)职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如促使争端和平解决,制止侵略行为;其他方面: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实行联合国托管职能,建议或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性的相关职能-新会员接纳、秘书长推荐;
(2)安理会表决采取一理事国一票,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表决制度,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D
A.如常任理事国中有一国投反对票,决议即不能通过
B.如常任理事国中有一国投弃权票,决议也不能通过
C.如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决议即可通过
D.如非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决议即可通过
安理会在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实质性表决程序。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及依宪章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有拘束力。
安理会职权:A.促使争端和平;B.制止侵略行为;C.制定方案、托管、接纳、秘书长推荐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任,每年2次常会,会期1月
4.托管理事会;
5.国际法院;
6.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任期5年。按照惯例,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国民不得担任秘书长职务。